我国最早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中的废水部分。1988年4月5日,国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1996年10月4日,国家又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新的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体上由5个表组成。
表1为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2为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表3为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表4为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表5为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新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1)新标准 用年限制替代了原标准以现有和新扩改企业的分类。即以1998年1月1日为界限划分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2)新的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基本维持了原标准中新扩改的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标准值更严。
(3)新的排放标准增加了控制项目,第一时间段增加了彩色显影剂、元素磷、大肠菌群数等10个污染因子,第二时间段标准中增加了彩色显影剂、甲苯、总硒等40项污染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