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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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第十五条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法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处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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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阅读的是:《水污染防治法》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做了哪些规定?
waterfaerie 发表于:2009-6-1 13:34:20
分类:水基化学
关键词:水污染  防治法  水体  排放  污染物  企事业单位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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