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一下情况和资料。
(1)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2)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3)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5)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6)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7)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8)其他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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