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制排污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正常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措施。缴纳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国家和社会应履行的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收费,是国家对污染者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的主体是国家,通过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实施,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排污者缴纳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款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