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2)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3)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4)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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