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许可证是为逐步实现污染源排放总量的控制,在污染源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排污申报登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给排污单位的一种允许排污的证明。
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消减排放量。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排放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并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