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许过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自然环境和人文条件等情况制定了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而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水质准则,它是各国制定本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础和依据。此外,欧共体的饮用水指令、美国联邦环保局的安全饮用水法案等都是颇具参考意义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一、 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
该“准则”的最新版是由40多个国家的200多位专家通过18次会议,在4年中完成的。1992年WHO讨论提出了“饮用水水质指南第2版”,包括与健康有关的水质指标共135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项,化学物质指标131项(无机物36项,有机物31项,农药36项,消毒剂及副产物28项),放射性2项。有些指标暂未提出指导值,有指导值的指标共98项。135项指标中由于感观可能引发消费者不满的指标31项。
WHO制定水质标准的指导思想:
1、控制微生物的污染是极端重要的。消毒副产物对健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比消毒不完善对健康风险要小得多;
2、符合“准则”指导值的饮用水就是安全的饮用水;
3、短时间水质指标检测值超过指导值时,并不意味着此种饮用水不适宜饮用;
4、在制定化学物质指导值时,既要考虑直接饮用部分,也要考虑沐浴或淋浴时皮肤接触或易挥发性物质通过呼吸道摄入部分。
二、 欧共体的《饮用水水质指令》
1998年修订的指令(98/93/EEC)列出了48项水质标准,分为微生物学指标(2项),化学物质指标(26项),指示指标(18项),放射性指标(2项)几类。以此作为欧共体各国制定本国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12月25日前,确保饮用水水质达到标准的规定(如溴仿、铅和三卤甲烷除外)。
三、 美国的《饮用水法规》
美国联邦环保局于1986年颁发了“安全饮用水法案修正案”,规定了实施饮用水水质规则的计划,制定了“国家饮用水基本法规和二级饮用水法规”。该法规即为现行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对饮用水中的污染规定了最大污染物浓度(MCL)和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值(MCLG)。最大污染物浓度是指饮用水中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是强制性标准,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指是指饮用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未知或不利影响的最大浓度,是非强制性健康指标。
“国家饮用水基本法规”(或国家一级饮用水法规)是强制性标准,公共供水系统必须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其2001年的基本法规共有88项水质指标,分五类列出:微生物学指标7项,消毒剂和消毒副产物7项,无机物指标16项,有机物指标54项,放射性指标4项。
“国际二级饮用水法规”是非强制性的指导标准。用于控制水中对美容(皮肤、牙齿变色)或对感观(如臭、味、色)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美国环保局推荐二级法规但未规定强制执行,各洲可选择性采纳加作强制性指标。其2001年的二级饮用水法规共列出了15项指标。
四、 日本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基于原有水质标准,日本的最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已于2004年4月1日执行,该水质标准项目(叫水质基准)由原来46项增加到50项,其中新追加项目13个,删减项目9个。在新水质项目中,分二大类,第一类为水质基准,50项;第二类为水质管理目标项目,27项。
五、几个国家和组织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指标项目比较
现将中国(2001年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环保局(USEPA)、欧共体(EEC)和日本对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各类水质指标项目的比较,列于下表中,以供参阅。
几个饮用水水质标准项目的比较
| 项目分类 | 指标数量 | ||||
| 中国“规范” (2001) | WHO (1993,1998) | USEPA(2001) | EEC(1998) | 日本(2000) | |
| 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无机物 有机物 农药 消毒剂及基副产物 微生物 放射性 总计 | 19 17 23 18 13 4 2 96 | 27 18 28 37 18 2 2 132 | 16 16 29 24 12 6 4 107 | 15 14 9 6 2 4 2 52 | 19 12 19 10 10 2 72 |